(2017)浙0503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德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南浔德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928号原告:湖州南浔德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南林路598号。法定代表人:张富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国晓,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58号。法定代表人:颜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南浔德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德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南浔德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74元,减半收取5587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诉讼费9807元,由原告湖州南浔德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