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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海通与赵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通,赵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179号原告:李海通,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瑞波,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海通诉被告赵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海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瑞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通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李海通负担。审判员  冯书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杭红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