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路贵善与土默特左旗大岱乡陕西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贵善,土默特左旗大岱乡陕西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2433号原告:路贵善。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乡陕西营村民委员会。原告路贵善与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乡陕西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路贵善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贵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贵善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霍晓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