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菊兰与蔡玉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兰,蔡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2118号原告:陈菊兰,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被告:蔡玉林,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兰诉被告蔡玉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宁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