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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菊兰与蔡玉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兰,蔡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2118号原告:陈菊兰,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被告:蔡玉林,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兰诉被告蔡玉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宁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