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三明和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麦培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和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麦培刚,林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56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三明和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富华新村27幢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3565427-5。法定代表人麦培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麦培刚,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张健超、李小立,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长寿,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陈光兴,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挂玻与三明和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麦培刚、林长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三明和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麦培刚、林长寿未予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1月2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明和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麦培刚、林长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三明和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麦培刚、林长寿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刘挂玻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执83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执83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春平审 判 员 邓水清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