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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0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太星与左安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星,左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40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太星,男,藏族,1987年7月30日生,住德钦县。被执行人左安菊,女,汉族,1966年6月6日生,住丽江市永胜县。本院执行的太星与左安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左安菊于2017年10月23日自动履行执行款29315.00元,现(2015)香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