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太星与左安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星,左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40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太星,男,藏族,1987年7月30日生,住德钦县。被执行人左安菊,女,汉族,1966年6月6日生,住丽江市永胜县。本院执行的太星与左安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左安菊于2017年10月23日自动履行执行款29315.00元,现(2015)香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