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冬莹与被执行人颜延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莹,颜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冬莹,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颜延国,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冬莹与被执行人颜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颜延国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延国工资卡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清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