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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冬莹与被执行人颜延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莹,颜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冬莹,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颜延国,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冬莹与被执行人颜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颜延国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延国工资卡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清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