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19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91号之五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7179355-0。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芬,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3061-1。法定代表人:巫能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228-7。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6497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律师费6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6110元,合计78088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80771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