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唐庆智与蒋群、陈文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智,蒋群,陈文香,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6096号原告:唐庆智,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委托代理人:许倞,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群,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文香,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李平,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唐庆智与被告蒋群、陈文香、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蒋群、陈文香向原告返还本金15000元及利息2130元(以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17130元,此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止;2.判令被告李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庆智的委托代理人许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群、陈文香、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13日,被告蒋群、陈文香共同向原告唐庆智借款1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被告李平为上述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间届满后二年。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蒋群、陈文香交付借款并由二被告出具收据确认。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群、陈文香共同归还原告唐庆智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李平对被告蒋群、陈文香上述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平在履行本案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额立即向主债务人蒋群、陈文香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元(已减半),由被告蒋群、陈文香、李平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