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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谢送英与章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送英,章南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528号原告:谢送英,女,1969年12月16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章南钦,男,1962年12月5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谢送英与被告章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送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谢送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即1550元,由原告谢送英承担。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