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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先通贸易有限公司、庄建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先通贸易有限公司,庄建固,江显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先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东埕社区东蔡。法定代表人:蔡秀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益平,厦门厦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建固,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显伦,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厦门先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建固、江显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2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先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厦门先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先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