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付欠根与何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欠根,何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743号原告:付欠根,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何小云,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原告付欠根与被告何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付欠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欠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欠根负担。审判员 朱桂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