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胡传纯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胡传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法定代表人:欧阳珊被执行人胡传纯,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申请胡传纯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0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传纯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案款37419.34元,承担执行费461.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8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书记员琚杰书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