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丙林与被告马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政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林,马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鹤岗市政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宋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91民初35号原告:刘丙林,男,汉族,朗乡林业局工程公司临时工,住铁力市朗乡镇。被告:马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汤原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春区红光社区。负责人:邱峰,职务:经理被告:鹤岗市政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职务:经理。被告:宋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西林区。原告刘丙林与被告马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政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丙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丙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刘丙林负担。审判长 罗春洁审判员 苏兆辉审判员 纪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力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