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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东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万顺纸箱厂、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东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万顺纸箱厂,王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476号之一原告:嵊州市东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王国金,执行董事。被告:嵊州市万顺纸箱厂,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李西村。投资人:蒋婉珍。被告:王坤,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嵊州市东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万顺纸箱厂、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嵊州市东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嵊州市东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章六虎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丽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