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贡某、昌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某,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19号之一申请人:贡某,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昌某,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华润雪花啤酒滁州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贡某与昌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昌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承 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