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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贡某、昌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某,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19号之一申请人:贡某,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昌某,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华润雪花啤酒滁州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贡某与昌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昌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承 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