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合顺与张会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顺,张会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627号原告:李合顺,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威县。被告:张会军,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宗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南国水乡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顺诉被告张会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顺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顺撤诉。本案受理费19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李合顺负担。审判员 高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科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