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叶玉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华,叶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叶玉芬,女,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刘淑华与被执行人叶玉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和头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淑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叶玉芬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