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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长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王长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554号原告: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号时间公园**栋商铺103。法定代表人:曹龙彬,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长发,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友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