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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蒋海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海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66号罪犯蒋海军,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3日交付。因服刑期间犯罪,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蒋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蒋海军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海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蒋海军共获得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保外就医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海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1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