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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澳路1号之一房。法定代表人:谢惠莲。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6号第七层706房。法定代表人:单雪平。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6号裕港大厦第柒层701房。法定代表人:谢福恩。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福恩,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单雪平,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306房。法定代表人:李思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智,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1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长期营业所在地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澳路1号之一房,故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担保额度综合授信合同》为主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合同》为担保合同,因此,本案应根据主合同即《担保额度综合授信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额度综合授信合同》中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一切争议均应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具体业务合同对该合同项下的争议管辖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述合同的乙方即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