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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健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健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027号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益珍,女,该单位职工。被告:杨健力,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健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 岩书 记 员 刘亚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