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浩与黄彩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黄彩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黄彩一,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刘浩与被执行人黄彩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8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浩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彩一偿还借款1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彩一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黄彩一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效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