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南昌鑫源物业有限公司、姜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鑫源物业有限公司,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鑫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南大道1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94544165。被执行人:姜玲,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玲银行存款、收入9688.5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