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振恒、梁安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恒,梁安念,梁金慧,陈水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吕振恒,男,1983年6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梁安念,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被执行人:梁金慧,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被执行人:陈水火,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吕振恒与梁安念、梁金慧、陈水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振恒自愿放弃要求梁安念承担还款义务。2017年6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梁金慧、陈水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吕振恒支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梁金慧、陈水火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振恒对本院的调查结果给予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韦卫全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