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温艳辉冻结银行账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艳辉,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762号申请人:温艳辉,女,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丰满区。被申请人: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12号602室。被申请人: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906号航空大学家属区146栋108C室。申请人温艳辉与被申请人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艳辉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款85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艳辉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服务中心支行(账号:0720622011015200000378)存款40万;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二、冻结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东南湖大路支行(账号:22001310071052501354)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