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昌文与费大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昌文,费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何昌文,男,生于1941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被执行人费大国,男,生于1940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金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何昌文申请执行费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费大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我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树林审 判 员 林 玄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