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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进平与李富强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进平,李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91号申请执行人:冯进平,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镇。被执行人:李富强,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火烧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进平与被执行人李富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7民终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富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富强支付14750元案件款。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案款,并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729执91号案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冯励冰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