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戴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戴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1349号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山前村东渡北路**号景莲家园。法定代表人:张礼君,总经理。被告:戴晓燕,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戴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惠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