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雪初与刘信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初,刘信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681号原告:刘雪初,男,住址彭泽县。被告:刘信成,男,住址彭泽县。原告刘雪初与被告刘信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雪初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刘雪初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初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即105元,由原告刘雪初承担。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