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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季斐与邵天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斐,邵天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548号原告:季斐,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邵天缘,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季斐与被告邵天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季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季斐负担。审 判 长  叶岭人民陪审员  郁雯人民陪审员  於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