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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勤劳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勤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116号原告:李凤兰,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红,黑龙江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勤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勤劳村。法定代表人:王业春,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兰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勤劳村民委员会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凤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李凤兰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李凤兰已预交580元,退还555元),由李凤兰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丽审 判 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