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3执16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3执16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荣,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曾用名曹某某),女,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矿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高某某位于阳泉市滨河世纪城意大利花园10-11幢一层96B、96C号两处底商的租金。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位于阳泉市滨河世纪城意大利花园10-11幢一层96B、96C号两处底商租金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