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张林森、魏慧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张林森,魏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64号申请人:刘伟,男,汉族,1986年7月11日出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张林森,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魏慧琴,女,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太原市。申请人刘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林森、魏慧琴银行存款667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张林森、魏慧琴的财产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林森、魏慧琴太原市庙前小区(颐园)10幢19层1904号房屋(S201105222-1、S201105222-2,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