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宏利与张立君、刘兆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利,张立君,刘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郭宏利,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被执行人:张立君,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被执行人:刘兆有,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本院在执行郭宏利申请执行张立君、刘兆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宏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立君、刘兆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对张立君所有的鸡东县顺旺玉米烘干厂厂房以及设备进行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等待结果,被执行人刘兆有自动向本院履行2000.00元,本院已给付申请执行,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张立君所有的黑G836**江淮牌轿车车籍,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刘兆有所有的黑GQ34**五菱牌车籍,申请执行人郭宏利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张立君、刘兆有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张立君、刘兆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宏利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