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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王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杜桥镇申庄村。被执行人刘书峰,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王千寺镇庄村。申请执行人王爱华申请执行刘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61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661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2017)冀1127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1060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