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锐与邱志荣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锐,邱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李锐,男性,汉族,1972年07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邱志荣,男性,汉族,1977年02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锐与邱志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80、执行费139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志荣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市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