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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锐与邱志荣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锐,邱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李锐,男性,汉族,1972年07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邱志荣,男性,汉族,1977年02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锐与邱志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80、执行费139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志荣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市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