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宝平与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宝平,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2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宝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晶,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代表人丁东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西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功昌,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董宝平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4元(董宝平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