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刑初68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白水县,2017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于2017年6月份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沙滩摩托车先后窜至澄城县王庄镇刘家洼村一组被害人彭军奇家中,盗得被害人彭军奇价值1920元的金项链一条;窜至王庄镇刘家洼村七组被害人刘发贵家中,盗得价值960元的金戒指一枚及现金2400元;窜至白水县尧禾镇周家村三组被害人候石荣家中,盗得现金6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彭军奇、刘发贵、候石荣陈述、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磊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二、令被告人王磊退赔被害人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三、作案工具沙滩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