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甲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被执行人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应赔偿申请人刘某957696.37元,此前已执行回92841元,刘某已领取。本次恢复执行后,二被执行人应继续赔偿申请人845855元。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某、张某某再向刘某赔偿62万元后,刘某同意不再要求王某某、张某某履行赔偿义务。二、刘某同意向王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减轻对王伟库的处罚。经刘某申请,本院给予刘某司法救助6万元。其余165855.37元,刘某自愿放弃,同意结案。赔偿款及救助款刘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星审判员 袁 飞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