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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霞与被告魏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霞,魏张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118号原告:陈红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张旭。原告陈红霞与被告魏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9日,陈红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陈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叶根旺人民陪审员  朱小丽人民陪审员  周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