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霞与被告魏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霞,魏张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118号原告:陈红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张旭。原告陈红霞与被告魏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9日,陈红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陈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叶根旺人民陪审员 朱小丽人民陪审员 周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