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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彩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彩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督5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嘉,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彩奇,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彩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5日发出(2017)粤0103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本院上述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送达被申请人,故依法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76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