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夏岩威与叶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岩威,叶岳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1400号原告:夏岩威,男,汉族,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叶岳飞,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夏岩威诉被告叶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夏岩威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岩威以已和被告叶岳飞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岩威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夏岩威负担。审判员 张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