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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德良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彭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2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登记的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华英园9号502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23层。负责人冯丽华。被执行人:彭德良,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县。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彭德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06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德良一、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合计三万二千九百六十六元三角九分,并按照>的有关规定偿付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费用;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四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一千五百一十七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将被执行人彭德良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德良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彭德良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5、被执行人彭德良名下未有房产及车辆登记。6、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彭德良的住所地调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7、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及相应利息全部未能执行。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彭德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昊审判员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