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住所地长沙市解放西路18号城市经典大厦628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军,会长。上诉人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行初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行政强制措施明显区别于行政处罚决定,《关于责令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停止对外活动并期限整改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而本案起诉的是长沙市民政局现场收缴登记证书、行政公章、银行印鉴的行政强制行为;上诉人于2015年7月7日是对《关于责令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停止对外活动并期限整改的决定》提起的诉讼,故本次起诉也不构成重复诉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案中,上诉人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所诉长沙市民政局现场收缴登记证书、行政公章、银行印鉴的行为发生于2007年3月,而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直到2017年7月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限,故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