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灵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灵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56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王灵仙,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灵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