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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美琴、哈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美琴,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53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娜仁图雅,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利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郝美琴,女,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哈斯,男,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美琴、哈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