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美琴、哈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美琴,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53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娜仁图雅,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利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郝美琴,女,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哈斯,男,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美琴、哈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