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光有与陈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有,陈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第1930号原告黄光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陈竹良,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黄光有与被告陈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有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岳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