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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光有与陈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有,陈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第1930号原告黄光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陈竹良,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黄光有与被告陈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有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岳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