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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鑫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鑫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财保32号申请人江西鑫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江湾村委会江湾村江湾老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069744999T。法定代表人程瑞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鑫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申请人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营销服务部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另查明,江西江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变更为江西鑫永盛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攀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