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执329号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与黄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黄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作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黄传富,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以:“现申请执行人暂时申请撤回执行”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多杰才让审判员 高 建 华审判员 李 永 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明 财 关注公众号“”